业主不服判决仍在上诉
拿到判决书后,两原告都提起了上诉。昨日,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被告之一徐先生。他的理由是,虹景物业公司无权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。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,物业公司进入红梅新村的程序不合法,原业委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成立,因此,业委会无权代表业主聘请物业公司。而今,小区业委会早已解散,原来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也应随之取消,因此,虹景物业无权在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,也无权收取物业费。
作为原业委会成员,徐先生在原业委会解散后,一直要求成立业主大会,选举新的业委会。但因种种原因,一直没有如愿。徐先生表示,“说实话,目前主要困难是小区户数太多,缺乏人手,没有资金,我们的工作很难展开。”但当记者问及,为何自己不带头交纳物管费时,徐先生依旧表示,业委会不合法,物业公司也不合法,没有必要向他们交费。
对此,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、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周旭东认为,这是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。小区业委会合不合法、虹景物业公司有没有物业服务资格,与本案无关。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协议不合法,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协议。在协议没有被解除之前,小区每一位业主都应按照物业协议约定的内容交纳物业服务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