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撤出小区,否则将被扣减物业服务保证金;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物业维修资金出借;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,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……
昨天,2008年杭州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(修改草案)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公布,并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。据了解,跟2002年2月1日实施的《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相比,新《条例》明确了许多。
业委会费用由业主分摊
《草案》规定,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,经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。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,不具有表决权。
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;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、介绍相关业务;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。
此外,《草案》明确,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,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。
经营收入按规定使用
物业服务企业,可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、公共场地进行经营,其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,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,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应按规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,并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询问和监督。
如果要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,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、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后,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